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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

2025-04-09 17:58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项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妄议中央”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

  何为“七个有之”

  党的十八大以来,席大大总书记反复强调要防止“七个有之”,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七个有之”本质上是政治问题,具有严重的政治危害。执纪监督中,要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消除政治隐患,维护政治安全。

  纪律要求

  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党员、干部可以在正常渠道内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党中央作出决定,党员、干部就要坚决贯彻执行,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意见、有问题还可以通过党内程序反映。但是,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对党中央大政方针说三道四。这些言论扰乱党员、干部思想,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妨碍党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必须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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