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办法》就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的总体要求、落实乡村振兴部门责任、落实乡村振兴地方责任以及如何强化考核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地见效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乡村振兴全过程各环节,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乡村振兴各项工作落到为农民办实事、解难题上。《办法》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指出“考核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频繁报数据材料、过度留痕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办法》围绕责任落实构建了一整套全方位考核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指挥棒”作用。《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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